马山县出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2019-08-05 15:52:33来源:本站
为加快马山县旅游产业发展,马山县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景区建设最高获500万元奖励;酒店建设最高获500万元奖励;同时对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提档升级,A级厕所建设、停车场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行社、智慧旅游、旅游人才、旅游宣传等业态给予资金奖励;对新型旅游项目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用地、财税、立项等支持。
(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185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马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县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扶持奖励的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材料收集、申报受理工作,县财政局和县旅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评审组织与管理工作,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核拨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凡在马山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记录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设计生产及其他相关旅游企业等)、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条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旅游景区新获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对被旅游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酒店、宾馆)且能按照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管理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对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对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国生态旅游示范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水利(风能)风景区等国家级旅游荣誉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中国特色小镇、中国最美乡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名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名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被评为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广西生态旅游示范点、自治区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水利(风能)风景区等区级旅游荣誉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南宁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南宁生态旅游示范点、南宁市旅游度假区、南宁市水利(风能)风景区等市级旅游荣誉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对评定为自治区级旅游开发扶贫示范点、市级旅游开发扶贫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经营户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对被评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和南宁市三星级农家乐,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条在我县乡村建设符合民宿标准且达4间8个床位以上的旅游民宿,凡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一次性给予相应额度的资金作为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白金级民宿按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给予奖补,金宿级民宿按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给予奖补,银宿级民宿按每张床位2500元一次性给予奖补,铜宿级民宿按每张床位2000元一次性给予奖补,同一业主奖补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对由涉旅企业投资建设的,建成后被评定为3A级、2A级、1A级的旅游厕所,县财政分别对业主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对企业投资建设且标准泊车位在20个以上的景区停车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小车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每个大巴车(含中巴车)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三条企业自主开发具有马山特色新型文化旅游商品,凡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业主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1万元,每年每家旅游企业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文化旅游商品(含设计作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的文化旅游商品(含设计作品),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对获得南宁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文化旅游商品(含设计作品),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每个文化旅游商品取最高荣誉奖励,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四条对被评定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商品店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五条对在马山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在办理齐全相关证照手续及足额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并正常营业满1年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县内外旅行社(涉旅企业)组织游客来马山旅游,并在我县住宿一夜以上(含一夜)且游览至少一个A级景区或乡村旅游区的,年组织游客达到500人次至999人次,按2元每个游客给予奖励;年组织游客达到1000人次至1999人次,按3元每个游客给予奖励;年组织游客达2000人次以上,按4元每个游客给予奖补。(组织游客数量统计工作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统计。相关企业组织游客来到马山县后需第一时间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酒店住宿和进入收费景区等证明材料。县旅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统计出相关企业组织的具体人数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鼓励旅行社(涉旅企业)组织县外游客来马山旅游并停留半天以上,对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300人以上的,每次奖励3000元;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到400人以上的,每次奖励4000元;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到500人以上的,每次奖励6000元。已享受此项奖励的人数不再计入年度组织游客数。
第十八条对年度组织游客人数1000人以上,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或其他组织,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对团体、协会、企业组织县外游客参加马山县内大型体育赛事、户外运动、科普研学等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2000元/次的补助。
第二十条鼓励团体、协会和企业组织国际、国内青少年拓展训练营(夏令营)活动,对营员在2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2000元/次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对影视文化旅游企业制作、拍摄、发行反映马山文化旅游资源和风土人情、突出马山文化旅游元素的原创影视作品并在市级以上卫视频道或知名网站播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支持网络新媒体运营主体(涉旅企业)设立涵盖全县景区(点)、餐饮、住宿、交通、气象等各类旅游相关数据资源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微博、微信、APP、电商等新媒体平台不断扩大马山文化旅游消费。对全县智慧旅游发展起示范作用的项目,根据其在线交易额度的1%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在本县内旅行社、景区(点)工作的持证导游员,新获得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1000元;对新通过国内民族语言(除汉语)或外语导游资质考试的,奖励2000元;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优秀(十佳)导游(讲解员)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上述持证导游员属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报销相关培训、考试费用,不享受资金奖励。
(顺庄庄园)
第三章 产业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优先支持加快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和体验型生态农业。
第二十五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整合旅游、文化、体育、扶贫、工业、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城建、民政、交通、水利、环保等相关行业的资金,拉动和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围绕全县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休闲旅游、生态农业、民俗文化、农耕体验、运动养生、候鸟养老、观光摄影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加强旅游与其他发展规划的衔接。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交通建设、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发改科技、交通、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工业、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文化、体育、扶贫等行业编制规划时,应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县旅游、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初研究安排旅游行业重点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优先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凡属旅游行业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马山县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先列入马山县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其中,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马山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马山县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对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带动效应强、前期工作完备的重大旅游项目,推荐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加大新型旅游产品开发力度。推进新型旅游产品建设,加快开发休闲旅游、生态农业、文化、康养、美食、创意等体验型新型旅游产品。将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列为县级旅游重点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促进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新设立的特色旅游商品和农特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列入我县鼓励类产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对旅游交通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网络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在项目投资时优先考虑满足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通往重点景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景区资源等级达到三级以上)、3A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公路建设优先列入县交通建设规划,按轻重缓急积极推进实施。
在旅游区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点景区指示标志,并纳入相关市政、交通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完善旅游公共配套功能。旅游信息化平台、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旅游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和投资计划。
第三十六条加大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根据用人单位人才需求和编制空缺情况,将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急需的文博、旅游等紧缺专业人才纳入全县年度集中引进人才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受工作年限等相关规定,将全县已录用、聘用在职、新招录的旅游、文博、体育等相关专业毕业生,调配到文化旅游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旅游发展重点乡镇,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发展壮大文化旅游队伍。
强化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每年有计划组织从事文化旅游行业人才进行文化旅游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升文化旅游产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旅游、外宣、文化、新闻等多部门组成的宣传营销体系和机制,整合县内宣传资源,形成对外宣传营销合力。县各级新闻媒体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马山时讯、马山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要开设旅游宣传专栏,加大对环弄拉生态旅游区的报道和宣传,特别是对与旅游相关的重大节庆活动加大宣传。
第四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加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每年整合各方资金3000万元以上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前期开发、规划编制、行业管理、人才培训、旅游商品开发、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资源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旅游市场开拓和旅游形象宣传及精品旅游线路营销,旅游区内特色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等。
第三十九条对投资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收费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对不符合减免政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最低限标准收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第四十条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五章 供地用地支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积极将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要相互衔接,重点落实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确保优先报批、优先供地。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马山县有关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修改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十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旅游产业项目,优先落实用地。
第四十三条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林业主管部门单列优先安排,按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四十四条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旅游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
第四十七条规范发展生态公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资源发展旅游业。
第四十八条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实施旅游业用地差别化和精细化管理。支持重点旅游区域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政策,在旅游项目用地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政策。
第六章 投资环境优化政策
第五十条全县各职能部门对旅游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优先办理。各部门对审批旅游项目只要主要要件具备应优先受理办理,同步完善其他手续。对确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跟踪办理。
第五十一条在旅游项目行政审批及协调问题上须实行限时解决,项目审批上开展部门联合审批和代办制度,在各种要件俱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办结时限要在规定时限上再提速30%以上。协调解决问题要及时办妥,不能留有时间空档。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在旅游项目建设中应主动作为,以服务企业建设发展为己任,主动解决协调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发现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及时纠正,禁止借检查之名吃拿卡要或滥施处罚。同时,发改、旅游、招商等部门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五十三条对确定的招商引资重大旅游项目的申请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事项。
第五十四条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商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价格。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县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
第五十五条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工商、税务、食药监、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金融部门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户提供信贷服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积极提供小额贷款。
第七章 奖励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具备申报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扶持奖励的类别,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复核意见。县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旅游主管部门,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拨款给奖励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七条具备申报奖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于项目完成后次年1月30日前填报由马山县旅游发展局统一制作的《马山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或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奖补。
(一)申报当年新评定的星级饭店、国家3A级以上景区(点)、广西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点)、广西三星级以上农家乐、广西1A级以上旅游厕所、广西三星级以上旅游商品店、旅游商品设计大赛获奖单位、旅游投资项目等奖励需要报送的材料:
1.《马山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
2.有关部门表彰或评定批件以及相关证书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票据等(审计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申报新注册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奖励的旅行社、团体、协会或企业组织等奖励,需要报送的材料:
1.《马山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
2.马山县新注册旅行社相关证照材料、质保金票据、旅行社或团体协会接待游客团队明细表、备案表、游客住宿或购买收费景区门票票据等。
第八章 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每年县财政局与县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已经批准拨付的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十九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符合扶持奖励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六十一条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或个人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六十二条对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企业或个人,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申报资格;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或个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马山县旅游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与马山县现行其他政策内容不相符或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2017年1月1日以来新评定的A级景区、星级酒店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补)。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后,马山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7日印发的《马山县加快环弄拉生态旅游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马政发〔2014〕5号)同时废止。